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台圖研字第0980004067B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國圖事字第103010020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國圖事字第10301002190號函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國圖事字第109010014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台圖研字第0980004067B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國圖事字第103010020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國圖事字第10301002190號函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國圖事字第10901001492號令修正
項目 | 項次 | 說明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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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支援學術研究,提供傳播運用及妥善管理本館數位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所稱之數位資源,係指由本館編製、攝製或掃描之數位檔案。 國寶、重要古物及其他若涉及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限制者,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本館提供使用之數位資源,其項目及數量限制如下: | ||||
(一) | 數位影像:同一目的之使用,以三十張為限。 | ||||
(二) | 期刊索引書目:同一出版年度資料以三千筆為限,同一目的之使用以一萬筆為限。 前項數位影像類別,參見「資源類別代碼」欄。 | ||||
四、 | 申請本館數位資源,得依非商業或商業用途分別計費。 | ||||
(一) | 非商業用途係指未涉及販售行為,或雖涉及販售行為但非以獲利為主要目的之授權利用,包括: 1.為學術研究或發表論文者。 2.其他非營利性使用:不屬於前項,但非以獲利為主要目的之利用。 前項非商業用途申請案,經本館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政府機關(構)、政府立案公私立學校或公益法人,得採免費方式辦理。 2.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得依本作業要點「計費標準」採五折優惠計價方式辦理。 | ||||
(二) | 商業用途依本作業要點計費標準付費利用。 前項申請人使用本館數位資源,以商業為目的製作衍生之產品,或使用數量超過本要點第三點所訂上限者,本館得視情形另採專案議約方式辦理。 | ||||
(三) | 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或以專案方式申請經本館同意者,依其協議或本館同意內容辦理。 | ||||
五、 | 使用本館數位資源,需事先填具申請表,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提出申請,本館應自受理申請表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後,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經本館同意並支付使用費後,始得於授權範圍內利用。 | ||||
六、 | 本館數位資源提供格式、使用期限與使用範圍如下: | ||||
(一) | 本館所提供數位資源之規格,以本館現有之數位檔案為限。 | ||||
(二) | 使用本館數位資源視以同一使用目的為限,使用期限以一年為限,若移作原訂申請使用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時,應依第五點重新提出申請。 | ||||
(三) | 除申請使用目的為電子資源外,其它目的之使用不包括網路公開傳輸之授權。 | ||||
七、 | 使用本館數位資源,須揭示「國家圖書館提供」,出版品完成後依圖書館法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送存本館。 | ||||
八、 | 獲得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後,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使用費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 ||||
(一) | 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有所不符。 | ||||
(二) |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 ||||
(三) | 未敘明數位資源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 | ||||
(四) | 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 ||||
九、 | 獲得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後,應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利用,其屬可歸責於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侵害本館權益時,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數位資源儲存材料及工本費:每張新臺幣10元(光碟片)
申請內容 |
輸入格式如:0987-654321或02-34567890#123